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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士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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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0-09-09
博士班必修課程(95-100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)

科目名稱

必群

規定學分

第一學年上

第一學年下

第二學年上

第二學年下

第三學年上

第三學年下

第四學年上

第四學年下

備註
(先修科目或學群等之說明)

高等個體經濟學(一)

3

v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高等總體經濟學(一)

3

v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計量經濟學(二)

3

v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高等個體經濟學(二)

3

 

v

 

 

 

 

 

 

 

高等總體經濟學(二)

3

 

v

 

 

 

 

 

 

 

公共支出理論(二)

3

 

 

v

 

 

 

 

 

 

租稅理論(二)

3

     

v

       

 

專題研討

0

 

 

 

 

v

v

v

v

 

合計

 

21

                 

最低畢業學分:42

修課特殊規定:

博士班課程要求包括以下二部份:
基本課程:博士班之必修課程
學門課程:本系共包含財政史、區域財政、社會福利與財政、環境保育與公害防治、政治經濟五個學門。一學門需修習兩科以上方得承認為學門。 博士班研究生須修畢42個學分以上方得畢業,其中除必修學分外,並包括修習一門學門。

95-100學年度博士班學門一覽表

財政史學門
區域財政學門
社會福利與財政學門
環境保育與公害防治學門
政治經濟學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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